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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书签订及管理规定
2009-03-03 00:00  
 
就业协议书签订及管理规定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意向的合同文件,是学校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为保证就业秩序,维护学校声誉,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利益,特制定此规定。

一、《就业协议书》管理规定:

1、每位毕业生具有唯一编号的《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不得私自转让和挪用,复印无效;

2、《就业协议书》填错、损坏者可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重新购买,但必须交回原《就业协议书》;

3、《就业协议书》如与用人单位已签字或盖章,但尚未加盖学院公章,毕业生如申请重新购买《就业协议书》,必须征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并向学院出示书面解除证明,交回原《就业协议书》,方可重新购买;

4、《就业协议书》丢失原则上不予补办。如需补办,丢失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由所在系调查、审核,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签署意见,报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备案,一个月后方可重新补办。如采取欺骗、买卖等手段获取《就业协议书》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考取专升本或公务员后,应将空白的协议书交回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考取专升本或公务员后,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就业协议书面证明,并将已签的就业协议书交回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学院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6、毕业派遣时未使用《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要妥善保管,毕业后一至两年内可使用。

二、签订《就业协议书》须知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本人一律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具体要求如下:

    1、毕业生情况及意见栏

毕业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等)由毕业生如实填写;所填写的专业名称应为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全称,不得简写、误写;家庭住址应为毕业生入学前生源所在地,如有变动以生源地为准;应聘意见一般应写明本人意愿,如:“愿意到贵单位工作”、“同意”等字样,毕业生本人签字。

2、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栏

单位名称填写应与单位公章一致,不要简写、误写或写别名;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及通讯地址一定要填写详细、真实;档案转寄详细地址要填写用人单位人事档案保管单位的详细地址(要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确认清楚);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要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地址,如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等(要有准确的省份、城市名称、街道、门牌号码和邮政编码)。

    用人单位的意见,除签署具体工作单位意见及公章外,还要按单位隶属关系签署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1)省内教育系统所属单位,需有市(地)或县教育局签署的意见及公章;

  (2)省内市(地)或县所属非教育系统单位,需有市(地)或县人事局签署的意见及公章;

  (3)省内无主管部门的非国有单位(民营、私营、外资企业或公司),需有单位所在市(地)或县人才交流机构(人才交流中心)签署的意见及公章,可为毕业生提供办理落户、保管人事档案等人事代理服务;

  (4)省内中直机关、事业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并需有省人事厅开具的“接收函”(如省内各大高校、考取公务员等);

  (5)省内中省直大中型企业(计划单列单位)可以自主接收毕业生,有本企业人事部门的意见及公章即可;

  (6)外省属单位,需有所属省或市(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及公章;

  (7)外省国家部委所属单位,需有所属国家部委人事部门签署的意见及公章;

  (8)军队单位,需有师级以上政治部的意见及公章;

3、学校意见栏

1)学校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及学校通讯地址由院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统一印制,任何人不得填写和涂改;

2)院(系、所)意见:由系主管就业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审核签字,盖系公章;

3)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意见:由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签章。

4、备注栏

1)、用人单位接收其户口和档案的请注明“接收户口和档案”字样。

2)、用人单位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条款或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加入备注栏。口头协议不受保护。为防止欺诈和违约纠纷的发生,一般应由毕业生本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签订《就业协议书》注意事项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要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上报就业建议方案,办理有关派遣手续。

2、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律使用具有唯一编号的《就业协议书》,不得使用其他人编号的《就业协议书》,一经发现按作废处理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采取欺骗手段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除认定与最先签约的用人单位的协议生效外,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有其他约定条款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注明,口头形式的协议或约定,一律不予承认;约定条款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5、准备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参加专升本考试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参加专升本考试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在备注栏予以说明。毕业生未告知、未经协商由于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专升本而造成违约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6、毕业生应及时将签订的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邮寄应采用挂号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送交协议应亲自面交用人单位,邮寄或送交的收据应妥善保管,以备查用。

    7、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按违约处理。

8、如毕业生违约,毕业生需征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和解约书面证明(有用人单位与协议一致的签章),并向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后,方可重新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继续择业;如用人单位违约,毕业生要及时报告院系就业工作部门,以共同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四、就业协议书的邮寄办法:

1、申请提前盖章的毕业生,应及时将协议书采用挂号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或亲自送交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将就业协议书可直接邮寄给本人,也可邮寄给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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